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二、受調查之財產及其權利現狀。 三、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事實及理由。 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五、本會之名稱。 六、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七、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應依第六條規定記載應移轉財產之種類、數量、追徵價額、履行期間及受移轉之對象。
- 第一項之處分書,應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網站對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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