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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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當調查結果出爐後,主管機關應經本會委員會的決議之後,對相關財產作出處分書。該處分書必須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 處分相對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 被調查財產以及其權利的現狀。 - 財產處理的主旨、事實和理由。 - 如果有補償款項,還需要明確記載補償款項的內容。 - 本會的名稱。 - 處分文件的發文字號,以及施行處分的年、月、日。 - 不服本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以及可以提起救濟申請的機關。 2. 上述第三點提到的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根據第六條的規定,應該記載移轉財產的種類、數量、追收價款的金額、履行期限以及接受移轉的對象。 3. 根據第一點的規定,處分書必須公告於行政院公報上並在網站公告。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二、受調查之財產及其權利現狀。 三、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事實及理由。 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五、本會之名稱。 六、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七、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應依第六條規定記載應移轉財產之種類、數量、追徵價額、履行期間及受移轉之對象。 第一項之處分書,應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網站對外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政黨財產調查結果,除須依前條規定經聽證程序外,並經本會之決議後,作成處分書及其應記載事項。 二、明定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記載內容包括應移轉財產之種類、數量、追徵價額、履行期間及受移轉之對象,以利執行。 三、為使調查及處理之程序與結果公開、民主及透明化,除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書面並合法送達處分相對人外,爰於第二項明定處分書應以公告之方式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網站,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 相對人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追徵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政黨財產調查結果,除須依前條規定經聽證程序外,並經本會之決議後,作成處分書及其應記載事項。 二、明定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記載內容包括應移轉財產之種類、數量、追徵價額、履行期間及受移轉之對象,以利執行。 三、為使調查及處理之程序與結果公開、民主及透明化,除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作成書面並合法送達處分相對人外,爰於第二項明定處分書應以公告之方式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網站,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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