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5 條
- 1.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二、受調查之財產及其權利現狀。 三、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事實及理由。 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五、本會之名稱。 六、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七、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 2.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應依第六條規定記載應移轉財產之種類、數量、追徵價額、履行期間及受移轉之對象。
- 3.第一項之處分書,應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網站對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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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當調查結果出爐後,主管機關應經本會委員會的決議之後,對相關財產作出處分書。該處分書必須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 處分相對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 被調查財產以及其權利的現狀。 - 財產處理的主旨、事實和理由。 - 如果有補償款項,還需要明確記載補償款項的內容。 - 本會的名稱。 - 處分文件的發文字號,以及施行處分的年、月、日。 - 不服本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以及可以提起救濟申請的機關。 2. 上述第三點提到的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根據第六條的規定,應該記載移轉財產的種類、數量、追收價款的金額、履行期限以及接受移轉的對象。 3. 根據第一點的規定,處分書必須公告於行政院公報上並在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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