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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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對於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的當事人,可以在處分書送達後的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6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本會依據調查所得之資料及證據,並經聽證程序所為之決議,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為符合程序經濟原則,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免除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聽證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1050725 制定)
本會依據調查所得之資料及證據,並經聽證程序所為之決議,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為符合程序經濟原則,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免除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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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