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6 條
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對於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的當事人,可以在處分書送達後的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