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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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得訂定調查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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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得訂定調查程序辦法。 根據該條例,主管機關可以制定調查程序辦法來進行與該條例相關的調查事項。這些調查程序辦法可能包括調查的範圍、應該進行的程序步驟、證據收集與審查的流程等。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對涉及財產不當取得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進行調查時有一套統一的程序和指導原則。 關於這一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本身,以了解條文的原意和目的。此外,還可以參考相關的司法解釋、裁判書或判決書,這些法律文件可能對該條例的解釋和應用提供了具體的案例和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得訂定調查程序辦法。
立法理由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調查程序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1050725 制定)
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調查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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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