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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2.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3.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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