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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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3.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4.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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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8 條中,有以下幾個重要內容: 1. 委員人數和任期: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該組織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並且擁有四年的任期。這些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2. 人員聘任: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行政院院長必須在一個月內依程序進行聘任。新聘任者的任期將延續到原任期屆滿之日。 3. 黨籍和性別比例: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此外,單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主任委員的職責: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主任委員是特任職位,對外代表該組織。 以上是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8 條的釋義。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法庭判決,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可行性。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會委員人數、任期、任命程序及委員出缺時之任期與任命程序。 二、本會主要職掌為處理過去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為避免委員集中少數政黨,造成處理不公,爰於第三項明定具有同一黨籍身分之委員人數之限制,以期公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會委員人數、任期、任命程序及委員出缺時之任期與任命程序。 二、本會主要職掌為處理過去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為避免委員集中少數政黨,造成處理不公,爰於第三項明定具有同一黨籍身分之委員人數之限制,以期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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