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