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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8 條

  1.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2.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一個月內依前項程序派(聘)之,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3. 3.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4.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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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8 條中,有以下幾個重要內容: 1. 委員人數和任期: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該組織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並且擁有四年的任期。這些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2. 人員聘任: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行政院院長必須在一個月內依程序進行聘任。新聘任者的任期將延續到原任期屆滿之日。 3. 黨籍和性別比例: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此外,單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主任委員的職責: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主任委員是特任職位,對外代表該組織。 以上是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8 條的釋義。這些解釋是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法庭判決,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可行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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