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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9 條

  1.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作業;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連繫事宜。
  2. 2.為實現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於委員會開會期間,如遇有迫切且應立即處理之事項,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代理委員得於未逾越本會職權之必要範圍內採取緊急措施。
  3. 3.本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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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處理條例第19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組織內應具備主任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配備若干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本會的幕僚作業。此外,本條例亦規定各相關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和連繫事宜。 根據參考資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9條該行政院規程定》,該條的組織規程是由行政院去定。此外,該行政院規程亦規定了主任委員在非委員會開會期間,若遇到迫切且應立即處理的事項,則主任委員或指定的代理委員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緊急措施。 例如,如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組織內發現一個需要立即處理的緊急事項,主任委員或指定的代理委員可以在沒有開會的情況下採取必要的措施來解決問題。這樣可以確保組織在非委員會開會期間仍能夠有效運作。 在此條規定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在處理日常會務時,應有主任秘書負責指揮所屬人員,協調各相關機關,並根據行政院定的組織規程辦理相關工作。同時,在非委員會開會期間,如遇到迫切且應立即處理的事項,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代理委員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緊急措施解決問題。由此可見,該條規定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運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其能夠有效履行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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