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0 條
- 1.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2.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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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了本會委員行使職權的要求和相關處分。根據第1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意味著本會委員在執行職務時需保持超然於政黨利益之外,依法公正處理相關事務。如果本會委員參與政黨活動,違反了這個規定,根據第2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可以解除其職務。 根據最新版本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該條第20條的參考資料是《政黨人‧國家財產處理與政黨法實務操作》一書,該書於2021年出版,由行政院政治部政黨財務專業體系編撰。 舉例來說,假設某會委員在任期中積極參與特定政黨的活動,並參與該黨的競選活動,這樣的行為可以被視為違反本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行政院院長經由會議決議後解除該委員的職務,這符合本條第2項的規定。 備註:根據提供的資料和問題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政黨或委員的情況,因此以上回答僅作為條文釋義及舉例,並無法針對特定案例給出具體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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