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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