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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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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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1條,本會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院長可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若本會委員因死亡或疾病無法履行職務,行政院院長可根據該情形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例:某政黨的委員因疾病導致無法執行職務,行政院院長可依據該情形免除其職務。 二、辭職:若本會委員自願辭去職務,行政院院長可以根據其辭職意願解除其職務。 例:某政黨的委員主動提出辭職申請,行政院院長可以根據其意願解除其職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若本會委員被宣告為受監護或輔助的對象,且這一宣告尚未被撤銷,行政院院長可以依據此情形解除其職務。 例:某政黨的委員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對象,且此宣告尚未被撤銷,行政院院長可根據該情形解除其職務。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若本會委員有違法行為、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行政院院長可以根據這些情形解除其職務。 例:某政黨的委員被證實有違法行為,或是在職務上表現不佳,行政院院長可以根據這些情形解除其職務。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若本會委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已經被起訴,行政院院長可以根據這些情形解除其職務。 例:某政黨的委員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羈押或已經被起訴,行政院院長可以根據這些情形解除其職務。 這些解釋參考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法律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25 制定)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理由規定本會委員應予免除或解除職務之事由與程序。
- 免除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失職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羈押名詞
- 起訴名詞
規定本會委員應予免除或解除職務之事由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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