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1條,該條法規是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訂立的。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人民有權申請回復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該條例旨在確保公共利益,並讓第三者注意應承擔不當取得財產的風險,以避免未來造成訟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