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 3 條
- 1.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回復權利之系爭財產。 四、申請人為系爭財產之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 五、申請日期。
- 2.申請人為依法繼受原權利之人時,應提出有無其他繼受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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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3 條,申請人在申請回復權利時,應向相關機關提交申請書,並附上以下相關文件: 1. 申請人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以及聯絡方式。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團體,還需要提供其名稱、立案證號以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資訊。 2. 如果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還需要提供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以及聯絡方式。 3. 申請回復權利的財產情況。 4. 申請人是否是該財產的原權利人或按法律繼受該權利的人。 5. 申請日期。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個人資訊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來支持他們的申請。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團體,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例如立案證明和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此外,如果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還需要提供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資訊。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有關財產情況的資料以及證明自己是否是該財產的原權利人或按法律繼受該權利的人。最後,申請人應該在申請時註明日期。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能夠提供有關申請的相關信息和證明文件來支持他們的申請。這可以幫助管理機關評估和處理申請,確保公正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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