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 4 條
- 1.前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或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已逾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本會得逕行駁回之。
- 2.申請人無法證明其為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者,本會得駁回之。
- 3.本會應於受理權利回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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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4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的方式或要件不備時,申請人有機會補正,但需在本會通知的期限內進行。若無法補正或未在期限內補正,亦或是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已經逾期,本會可以直接駁回該申請。 範例:甲某人提出回復權利申請,但其申請文件不完整。本會通知甲某人在七天內補充相關文件資料。如果甲某人在期限內沒有補正,本會有權駁回其申請。 2. 本條第2項規定,若申請人無法證明其為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者,本會可以駁回其申請。 範例:乙某人希望回復政黨所取得的財產,但乙某人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其擁有該財產的權利。本會因此有權駁回乙某人的申請。 3. 本條第3項規定,本會應在受理權利回復申請後的六個月內作出准駁的決定。若需要延長審理時間,本會可進行一次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範例:丙某人提出權利回復申請,然後本會在受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了准駁的決定。然而,由於案件複雜性,本會決定延長審理時間一個月。本會通知丙某人關於此延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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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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