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 5 條
- 1.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2.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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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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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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