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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 5 條

  1. 1.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2. 2.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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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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