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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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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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2條,如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在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可以與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時進行水土保持和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法規的例子是指當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時,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在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可以同時與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一起進行審查。這樣可以確保土地變更對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的影響得到同時考慮和審查。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705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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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