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振興經濟、帶動整體經濟動能,因應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及新生活趨勢,推動促進轉型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7.07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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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 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七、食品安全建設。
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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