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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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律的第8條規定,當行政院根據第6條核定結果後,應依照第4條和第7條的規定編列本條例的特別預算案,並附上第5條所要求的文件和報告,送交立法院審議。已經根據本條例執行的計畫,如果仍然包含在特別預算案中,則應附上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提供第8條該法例的具體釋義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行政院應根據第六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7 條條文
(1060705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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