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了中央政府在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方面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執行期程為四年,預算上限為新台幣四千二百億元。在執行期程結束後,若有後續的預算及期程,必須經立法院同意後才能進行,後續預算及期程的規模不得超過前期的預算規模及期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需要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的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可舉例說明該條例的適用情況。例如,根據行政院財政部的公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總預算為新台幣四千二百億元,並根據立法院的同意,將該預算分為四期進行,每期的預算不得超過一千零五十億元。此外,根據該公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預算編製過程中,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的限制。 此外,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的規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的經費可以透過舉借債務的方式來籌措。每年度所舉借的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然而,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的規定,在該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的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必須遵守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總結而言,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在預算與債務方面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的限制,並且可以透過舉借債務的方式來籌措經費。然而,在舉借債務方面,仍需遵守公共債務法的規定。此外,該條例也規定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期程、後續預算的編列方式等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七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債務法 第 5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3 條條文
照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