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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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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2. 2.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行政院於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減縮。
  3. 3.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4. 4.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6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這表示執行機關在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需要根據行政院核定的事項進行具體規劃,並依計畫期程提出相應的經費需求。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在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對於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中保留款或結餘款,除非有特別理由,應予適度減縮。換句話說,當編製下一期特別預算案時,行政院應該適度減少前期特別預算中的保留款或結餘款,除非有特殊理由。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各執行機關在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時,應按照預算執行程序辦理。尚未執行的部分應根據預算法的規定解繳國庫,不得擅自轉移用途。這意味著執行機關在執行特別預算時,必須遵守預算執行程序,並且尚未執行的部分需要根據預算法的規定解繳國庫,不能隨意轉移用途。 4. 該條第4項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先期作業,不得動支工程預算。這表示在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如果尚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等先期作業,就不能使用工程預算。 參考資料:《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立法沿革 1

(1060705 制定)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行政院於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減縮。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60705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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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6 條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