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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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6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這表示執行機關在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需要根據行政院核定的事項進行具體規劃,並依計畫期程提出相應的經費需求。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在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對於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中保留款或結餘款,除非有特別理由,應予適度減縮。換句話說,當編製下一期特別預算案時,行政院應該適度減少前期特別預算中的保留款或結餘款,除非有特殊理由。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各執行機關在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時,應按照預算執行程序辦理。尚未執行的部分應根據預算法的規定解繳國庫,不得擅自轉移用途。這意味著執行機關在執行特別預算時,必須遵守預算執行程序,並且尚未執行的部分需要根據預算法的規定解繳國庫,不能隨意轉移用途。 4. 該條第4項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先期作業,不得動支工程預算。這表示在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時,如果尚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等先期作業,就不能使用工程預算。 參考資料:《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執行本條例各期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行政院於編製下期特別預算案時,除有特別理由外,應予適度減縮。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第一項先期作業,未完成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預算法法規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5 條條文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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