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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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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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5條,中央執行機關在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需依據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規劃。此外,中央執行機關還需視計畫的性質,詳細規劃計畫的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內容。同時,中央執行機關也需要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包括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並擬定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以及成本效益分析報告等文件,提交行政院審核核定。 參考資料: 1.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2.國土計畫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國土計畫法法規
- 核定名詞
(1060705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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