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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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 2.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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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9條的第1項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有義務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執行進度及績效。這個規定確保了執行機關對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透明的報告。報告的提出頻率為每年一次。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當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之後,中央執行機關應該撰寫總結評估報告,並立即送交立法院。這意味著執行機關需就該計畫的實施成效進行全面的評估與總結。這樣的評估報告是為了提供立法院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對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評估及了解。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0705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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