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 2.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 3.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3條的規定: 1.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具體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方案,並負責編列相關預算以及推動執行。這意味著中央政府將負責規劃國家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確保相關預算得到配合和推動。 2. 地方執行機關則負責執行相應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依照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過各直轄市、縣(市)議會的審核通過後,預算才能動支。這表示地方政府將負責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確保相關預算的適當分配。 3. 中央執行機關在制定計畫時,應考量國家的發展需要以及地方的需求,並合理分配相關經費。這表明中央政府在制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應考慮到國家整體發展和地方的需求,並確保經費的合理分配。 這些規定意味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前瞻基礎建設的執行上有明確的責任分工,並要求中央政府兼顧國家發展和地方需求,以確保經費的合理分配和執行的推動。 參考資料: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5&menu_id=1100&news_id=4442)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