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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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2條 1. 根據本條例,國家發展委員會是負責主持和管理前瞻基礎建設的主管機關。 2. 本條例規定,中央執行機關是指負責預算編列的各部會,他們負責具體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3. 地方執行機關指的是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根據本條例,他們承擔著在本地區內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責任。 4. 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和離島地區的前瞻基礎建設,除了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和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外,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來執行。 參考資料: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2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 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1060705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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