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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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3條,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進行土地徵收時,必須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並且在徵收過程中要優先考慮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這意味著在進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徵收土地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在判斷徵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時,要給予優先考慮。這可以確保徵收土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達到公共利益的目標。 參考資料: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60705 制定)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實施土地徵收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優先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土地徵收名詞
- 徵收名詞
- 公益性名詞
(1060705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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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