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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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的設定是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制定的。根據該法規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首先要符合該法的要求和規定。該法規定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包括稅務訴訟程序和納稅人的權益保障等方面。該辦法的訂立旨在落實納稅人權利保護法,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mple: 如果一名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遭受了不當對待或侵犯了其權益,他可以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向稅務專業法庭提起訴訟並申請法庭核發相關的證明書。這樣的證明書可以作為納稅人維護自己權益的證據,獲得相應的保障和救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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