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0 條
- 1.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自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但因重大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司法院得延長換發期間。
- 2.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 3.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 二、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二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 四、三年內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時數不得逾十小時,逾十小時者以十小時計。 五、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 六、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
- 4.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論文、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引註方式,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5.第三項第四款之研習時數,得分別計入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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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10條規定了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換發條件和程序。根據第1款,法官取得證明書後,每三年換發一次,除非因重大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司法院可以延長換發期間。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遵期換發或申請後未獲換發,根據第2款,該證明書將喪失效力。 第3款列舉了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資格條件。首先,申請人必須在三年內完成與稅務相關的碩士以上學位論文並取得相應學位證書。其次,申請人應在三年內製作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等文件,並且提出心得報告,報告內容應論述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字數應在五千字以上。申請人也可以在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符合第6條第3款至第5款、第7款和第9款至第11款的規定。此外,申請人在三年內需參加與稅務相關的研習,總時數需達到60小時以上,其中數位研習時數不得超過10小時。申請人如果在三年內製作了40件以上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裁判書,或者發表了一篇與稅務相關的一萬字以上論文,也可以符合申請條件。 根據第4款,有關論文、心得報告和研究報告的引註方式,需遵循第7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根據第5款規定,第3款第4款所計算的研習時數可以同時計入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和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以上解釋根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的第10條規定,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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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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