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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2.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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