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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2.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一併核發或換發稅務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應具備之資格及程序,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經審議或審核通過者,發給本辦法施行後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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