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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3 條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2. 2.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一併核發或換發稅務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應具備之資格及程序,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經審議或審核通過者,發給本辦法施行後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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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於施行後尚未獲核發或換發者,依本辦法施行後之規定辦理。 這表示該條規定適用於已在本辦法實施前提出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申請,但尚未在本辦法實施後獲得核發或換發的個案。這些個案將根據本辦法在實施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 本辦法施行前已申請一併核發或換發稅務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應具備之資格及程序,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經審議或審核通過者,發給本辦法施行後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這部分規定是針對已在本辦法實施前提出一併核發或換發稅務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申請的情況。根據本辦法,這些個案將根據施行前的規定進行審議或審核。如果這些個案經審議或審核通過,將發給在本辦法實施後的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以及根據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發給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這些釋義的依據是該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3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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