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指下列事件: 一、因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 二、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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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2 條所規定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的範疇。根據該條規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分為兩類: 一、涉及國稅或地方稅之課稅、退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金錢給付、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 這包括了涉及國稅或地方稅的各種金錢支付和相關的爭議,例如稅金的課徵、退還、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還包括了對於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租稅優惠、實物抵繳、稅則核定、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所產生的訴訟事件。 二、其他經司法院指定應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之事件。 除了前述列舉的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外,還包括司法院指定應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的其他事件。這些事件可能是指定受理特定性質的稅務案件,以確保專業的審理。 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稅務專業法庭專門負責審理上述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這些事件的審理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和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核發辦法,旨在確保專業法官的參與和專業程度的認可,從而提高稅務行政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參考資料: -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2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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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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