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學位證書: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學位之證明文件。其屬國內學歷者,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屬國外學歷者,為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後之國外大學院校學位證明文件。 三、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機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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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3 條的條文定義如下: 一、研習:指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二、學位證書:指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學位之證明文件。其屬國內學歷者,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屬國外學歷者,為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後之國外大學院校學位證明文件。 三、發表論文:指在各大學、學院、學系或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機制之出版品所發表之論文。 參考資料: -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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