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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4 條

  1. 1.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合稱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 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該法院總庭數二分之一。但不得少於二庭。 二、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應由院長徵詢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擬具遴選名單。 三、專業法庭庭長、法官專辦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但院長得於不違反妥速審結第二條事件之原則下,視情形擬具兼辦事件範圍之方案。 四、專業法庭庭長、法官,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辦理期間應連續三年,期滿,得依其志願繼續辦理。
  2. 2.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事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3. 3.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逾二庭,且逾該法院總庭數二分之一者,應將原因陳報司法院。
  4. 4.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予以調整。
  5. 5.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未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連續辦理三年者,各法院應將其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起迄期間及未連續辦理之原因陳報司法院。
  6. 6.行政法院收受納稅者提起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後,得先行程序審查,經認其程序合法者,應分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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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4條,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庭長和法官的遴選及事務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專業法庭的庭數不得少於二庭,最多不超過行政法院總庭數的二分之一。庭數的確定應由院長根據法院業務和法官經驗傳承的需要提出方案,並在每年結束前召開法官會議進行決議。 2. 專業法庭的庭長和法官應該持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庭長和法官的遴選名單應由院長在徵詢相關庭長和法官意見後擬定。 3. 專業法庭的庭長和法官專門負責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院長在不違反妥速審結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兼辦事件的相關方案。 4. 專業法庭的庭長和法官的任期應連續三年,期滿後可以根據其意願繼續辦理。除非根據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得隨意更換辦理該類事件的庭長和法官。 此外,第2項規定在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如果因事件增減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變更,應詢問有關庭長和法官的意見後進行定案。如果需要進行法官分發調動並導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的大幅變更,則應由法官會議進行議決。 如果行政法院設置的稅務專業法庭庭數超過二庭且超過該法院總庭數的二分之一,應將相關原因陳報司法院。而根據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法官會議可以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進行調整。 對於未根據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連續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三年的法官,各法院應該將其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的起迄期間和未連續辦理的原因陳報司法院。 最後,行政法院收到納稅者提起的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後,可以進行先行程序審查,並在確認其程序合法後,應由稅務專業法庭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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