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5 條
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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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到的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5 條,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可以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進行辦理。具體的辦理程序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款項或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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