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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6 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於五年前著有及取得者,須提出五千字以上心得報告。 二、五年內曾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三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曾對承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所適用之法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且經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依其聲請宣告違憲。 四、曾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或律師(限選考財稅法)考試及格。 五、曾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稅法務類科及格,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六、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稅務專業研習課程,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七、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稅務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八、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 九、三年內受邀擔任與稅務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其講授或報告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十、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與稅務有關之科目一年以上。 十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 十二、參加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稅務法官專業培訓課程及評量,當期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經評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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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6條,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有資格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1. 五年內撰寫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論文並取得學位證書,或在五年前完成並取得學位者,需提出五千字以上心得報告。 例如,一位候選人在五年內完成與稅務相關的碩士論文並取得學位證書,並提交了超過五千字的心得報告。 2. 五年內製作了三件以上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的重要性或指標性裁決書、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並提出了五千字以上的心得報告,論述其裁決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的理由。 例如,一位候選人在五年內編寫了三份與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相關的重要或指標性裁決書,並提交了超過五千字的心得報告。 3. 曾對承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所適用的法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例如,一位候選人曾就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適用的法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審查,並獲得了宣告違憲的結果。 4. 曾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或律師(限財稅法)考試。 例如,一位候選人通過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或律師(財稅法)考試。 5. 曾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其以上的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稅法務類科,并提交了五千字以上的心得報告。 例如,一位候選人通過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其以上的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稅法務類科,並提交了超過五千字的心得報告。 以上回答引用了《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6條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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