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7 條
- 1.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但符合前條第十二款資格,除法官填具聲明書不同意者外,由法官學院檢附結業證書影本予司法院,視為提出申請。
- 2.申請人未備齊前項文件,經司法院審查,得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3.申請人提出之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其內容若引用相關文獻時,引註方式得參照附表之說明,或參考國內外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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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7條的規定,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時,應該提供符合相關規定的文件,並向司法院進行申請。如果符合規定,除非法官填寫聲明書不同意,否則由法官學院檢附結業證書影本予司法院,視為提出申請。 如果申請人沒有提供前述文件,司法院在審查後可以給予相當的期限讓其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引用了相關文獻,引註的方式可以參照附表的說明,或者參考國內外重要學術機構或刊物採用的格式。 Reference: 司法院. (2018).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Accessed from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cl/LawContent.aspx?id=FL01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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