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8 條
- 1.司法院為辦理第六條所定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研究報告經司法院評定獲選為特優或優等而收錄司法研究年報者,無須審查。
- 2.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審查時應衡酌與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關連性。但不得以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之引註方式不符附表規定作為不合格之理由。
- 3.審查委員二人均評定合格者為合格;均評定不合格者為不合格,並附具理由。僅一人評定為不合格者,司法院應於原二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之理由通知申請人,指定期限由其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 4.審查小組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以委員全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決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附具理由。
- 5.前項會議,如委員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應另定期開會;經另定期開會一次後,如委員仍有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時,應依前四項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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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8條規定了審查委員的選任及審查程序。 根據該條第1項,司法院為了審查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和研究報告,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的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 根據該條第2項,審查委員分成兩人進行審查,應該衡量和確保憲法的基本權利保障、納稅者的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和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的相關性。但不得以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的引註方式不符合附表規定作為不合格的理由。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兩名審查委員都評定為合格,則被評定為合格;如果兩名審查委員都評定為不合格,則被評定為不合格,並附上理由。如果只有一名審查委員評定為不合格,司法院應該在原本的兩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通知申請人不合格的理由,申請人應在指定期限內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根據該條第4項,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推舉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由所有委員出席,經過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可執行,對於不合格的議決結果應該附上理由。 根據該條第5項,如果委員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全數出席會議,應另行安排新的會議時間;經過一次新的會議安排後,如果委員仍然有非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全數出席,應重新按照前四項的程序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法務部網站,「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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