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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9 條

  1. 1.審查合格或評量通過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2. 2.前項審議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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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9條的規定,審查合格或評量通過者,需要經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通過,才能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如果申請人未經過審議通過,則應該附上理由。在審理的過程中,應該斟酌申請法官的品德操守和敬業精神。此外,根據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的規定,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核發是由司法院負責的,並且需要考慮申請人的品德和專業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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