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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合格或評量通過者,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2. 前項審議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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