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根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 條的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找工作,需要遵守該法的規定。對於未在該法中有相應規定的情況,則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專業人才想要在我國從事工作,但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該項工作的相關事項,則需要依照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適用關係。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適用關係。
本條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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