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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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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我無法找到相關的資料和範例來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3

(1061031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考量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掌理事項之一(該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參照),爰於第一項明定該會為本法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許可、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相關事宜,涉及勞動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外交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機關之職掌,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1100618 全文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61031 制定)

一、考量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掌理事項之一(該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參照),爰於第一項明定該會為本法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許可、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相關事宜,涉及勞動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外交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機關之職掌,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1100618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1408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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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