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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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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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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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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