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關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3 條,我無法找到相關的資料和範例來進行釋義。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考量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掌理事項之一(該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參照),爰於第一項明定該會為本法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許可、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相關事宜,涉及勞動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外交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機關之職掌,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考量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掌理事項之一(該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參照),爰於第一項明定該會為本法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外國專業人才之工作許可、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相關事宜,涉及勞動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外交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機關之職掌,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本條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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