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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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2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這表示委員會擁有獨立的職權,可以自行調查事實和證據,而不受當事人的主張所束縛。委員會應該平等對待當事人的有利和不利事項,保持公正性。這項規定確保委員會能夠獲取獨立的、客觀的事實和證據,以便做出公正的判斷。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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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