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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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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2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這表示委員會擁有獨立的職權,可以自行調查事實和證據,而不受當事人的主張所束縛。委員會應該平等對待當事人的有利和不利事項,保持公正性。這項規定確保委員會能夠獲取獨立的、客觀的事實和證據,以便做出公正的判斷。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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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2 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不受依本條例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