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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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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2. 2.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這表示當事人有協助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責任,包括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以促進調查的進行。 2. 本會依本條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時,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這表示與調查有關的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必須接受調查,除非有正當理由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例如,在調查過程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需要調查某個組織的涉及人員,該組織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配合調查的要求。

  • 證據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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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本會依本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