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5.29
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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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調查程序中,得向本會提供應調查之事實及證據;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 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應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 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 本會之調查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的者,不在此限。
- 日間已開始調查者,得繼續至夜間。
- 前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本會不得進入調查;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 本會進入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調查,應會同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為之。
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 本會為完成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 本會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即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書面答復本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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