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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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為完成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 2.本會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即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書面答復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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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本會可以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進行鑑定或研究工作,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構)處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在接受委託後應立即進行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回覆辦理結果。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是負責推動轉型正義相關事務的機構。該法律對於促進轉型正義的目的、權限和職責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外,根據相關報告和解釋性文件,委託鑑定或研究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歷史真相、推動法律和政策改革,以及促進和諧與和解等。 例如,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發布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法解釋》中指出,本會在調查認定適用轉型正義的特定案件時,可以委託其他相關機關進行相關鑑定工作,以確定事實和證據是否符合轉型正義的目的和要求。 另外,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辦公室設置要點》,本會在進行鑑定或研究工作時,可以委託相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專業意見,以便確定相關事實和證據,推動轉型正義相關工作的進行。 綜上所述,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本會可以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進行鑑定或研究工作,以確定相關事實和證據,推動轉型正義相關工作的進行。
-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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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