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1 條
- 1.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 2.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 3.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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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促轉會在兩年內應向行政院長提出包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和具體實施步驟的任務總結報告。如果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和命令的必要,同時應提出相關草案。如果在兩年內無法完成,可以請行政院長延長,每次最長延長一年。 2. 促轉會在完成前述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3. 在第一項的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如果對第二條所列事項的規劃已具體可行,隨時可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相關機關按照規劃結果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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