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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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的規定: 1. 促轉會在兩年內應向行政院長提出包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和具體實施步驟的任務總結報告。如果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和命令的必要,同時應提出相關草案。如果在兩年內無法完成,可以請行政院長延長,每次最長延長一年。 2. 促轉會在完成前述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3. 在第一項的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如果對第二條所列事項的規劃已具體可行,隨時可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相關機關按照規劃結果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務完成及報告提出時程,並以條文後段處理任務未能即時完成之情形。 二、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完成後之解散事宜,並藉此凸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型編制之特色,避免常設化之疑慮。 三、依第一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雖於任務最終完成後有提出任務總結報告之必要,但此並非謂該會之任務僅能於該最後階段始一次完成。事實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第一項之期間內(含原二年之期間及報請延長之期間)非不得分階段完成個別任務,並即時向行政院長提出相關規劃之方案,俾便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執行,以利轉型正義之及早實際推動與實現,爰有第三項規定之設。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 條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務完成及報告提出時程,並以條文後段處理任務未能即時完成之情形。 二、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完成後之解散事宜,並藉此凸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型編制之特色,避免常設化之疑慮。 三、依第一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雖於任務最終完成後有提出任務總結報告之必要,但此並非謂該會之任務僅能於該最後階段始一次完成。事實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第一項之期間內(含原二年之期間及報請延長之期間)非不得分階段完成個別任務,並即時向行政院長提出相關規劃之方案,俾便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執行,以利轉型正義之及早實際推動與實現,爰有第三項規定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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