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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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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1 條的規定,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行政院應該成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該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統合、協調和監督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的事項,以及整理前一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這意味著政府在促進轉型正義方面的職責和工作將由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來處理。根據這一規定,行政院院長將起著重要的角色,協調和監督進行相關的工作。廢國家安全法及原條例關於威權時期非法起義案件一律撤銷之處理。例如,如果促轉會因無法認定某個案件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和公平審判原則而駁回某人的聲請,該人可以向行政院請求救濟,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將負責協調和監督這一過程。

立法沿革 1

(1110517 增訂)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促轉會係任務型機關,於任務完成後即依法解散,且轉型正義本應落實於各政府機關,轉型正義事項應回歸各部會辦理,爰考量相關事務之統籌監督需求,明定促轉會依法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   三、另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促轉會之職掌係規劃、推動各轉型正義及其他附隨事項,以完備實現轉型正義所應進行之程序、方法及步驟,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包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之任務總結報告。是以,任務總結報告之性質,除公布真相調查之結果外,更對各機關於促轉會解散後如何繼續推動、執行並落實各轉型正義事項,提供指引及參照,具有政策建議性質。爰前揭任務總結報告內所規劃之內容亦有透過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及監督之必要,併予說明。

(11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促轉會係任務型機關,於任務完成後即依法解散,且轉型正義本應落實於各政府機關,轉型正義事項應回歸各部會辦理,爰考量相關事務之統籌監督需求,明定促轉會依法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   三、另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促轉會之職掌係規劃、推動各轉型正義及其他附隨事項,以完備實現轉型正義所應進行之程序、方法及步驟,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包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之任務總結報告。是以,任務總結報告之性質,除公布真相調查之結果外,更對各機關於促轉會解散後如何繼續推動、執行並落實各轉型正義事項,提供指引及參照,具有政策建議性質。爰前揭任務總結報告內所規劃之內容亦有透過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及監督之必要,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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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1 條規定:「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