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1-1 條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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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1 條的規定,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行政院應該成立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該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統合、協調和監督第二條第二項所定的事項,以及整理前一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這意味著政府在促進轉型正義方面的職責和工作將由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來處理。根據這一規定,行政院院長將起著重要的角色,協調和監督進行相關的工作。廢國家安全法及原條例關於威權時期非法起義案件一律撤銷之處理。例如,如果促轉會因無法認定某個案件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和公平審判原則而駁回某人的聲請,該人可以向行政院請求救濟,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將負責協調和監督這一過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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