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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2.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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