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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 條

  1. 1.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2. 2.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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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是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並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和行政院組織法的限制。促轉會是屬於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其職責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和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以及處理和運用不當黨產等轉型正義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2018年12月20日公告生效,主要目的在於回應臺灣社會對於轉型正義的需求,並促進轉型正義的實施。該法所設立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具有獨立性,負責協調、推動轉型正義相關事項。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促轉會的組織和職權範圍,並賦予其處理政治檔案、治理威權象徵、處理不當黨產等權限。該條例的通過和實施將對臺灣的轉型正義產生重要影響,並推動過去政治不當行為的追究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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