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三、政黨,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者。 四、附隨組織,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者。 五、黨營機構,指獨立存在但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六、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行政法人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各級機關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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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的定義,針對該條例中的用語進行釋義如下: 1. 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的時期。 2. 政治檔案:指在威權統治時期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的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的檔案也適用於此。 3. 政黨:指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1款所定義的政黨。 4. 附隨組織:指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2款所定義的附隨組織。 5. 黨營機構:指獨立存在但現在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團體或機構。 6. 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行政法人及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各級機關所設立的實驗、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本身,並且符合該條例中所列舉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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