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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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4條的規定: 1.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這項規定強調了對於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的處理方式。根據這項條文,相關的檔案資料應該被徵集、彙整和保存起來,並同時考慮到檔案當事人的隱私權、資訊自由,以及促進轉型正義研究、民主法治和人權教育的需要。同時,也需要區分不同類型的開放應用。 舉例來說,這項條文可以適用於整理和保存當時政府的檔案資料,以揭示當時政治體制的運作方式,並促進社會對於威權統治時期的認知和理解。 2.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根據這項條文,為了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的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利用徵集的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當時人權受迫害的過程,並釐清壓迫體制的加害者和參與者的責任。 舉例來說,這項條文可以被應用於委員會調查與威權統治時期相關的人權侵害事件,邀請當事人提供他們的陳述,以便對當時的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和真相還原,並確定加害者和參與者的責任。 3.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根據這項條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根據相關的陳述、調查結果和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相應的人事清查處置和相關的救濟程序。 舉例來說,委員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進行人事調整,例如調整相關機構內的人員職位或責任,以確保過去被壓迫的當事人獲得正義和相應的救濟。 4.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 最後,根據這項條文,真相調查的執行程序和步驟將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根據相應的辦法進行確定。 舉例來說,委員會可以訂定相關辦法,明確調查的具體流程和步驟,以確保真相調查的適切執行和結果的有效利用。 參考資料: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法》 - 相關的法院判決書或裁判書 - 《台灣法規資料庫》中相關的政府公報或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揭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開放政治檔案」事項之規劃方向與原則。 二、轉型正義首要之務為真相發掘和歷史事實調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對於真相與歷史事實之追索,應基於檔案資料及當事人之陳述,並依此撰寫調查報告及規劃人事處置等相關工作。此外,其對於司法不法之平復亦具有作為各訴訟程序中證據之功能,否則一切通過促進轉型正義以恢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工作將徒勞無功。但於此同時,亦應顧及個人隱私權之保障,故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政治檔案相關資料之開放應同時兼顧分類開放應用及隱私保護之原則。 三、為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之責任,本條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有主動調查真相之義務、第三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除應撰寫調查報告外,尚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救濟程序。 四、有關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本條第四項授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另以辦法訂之;訂定之真相調查辦法應包含如下原則:當事人之意見陳述應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為主。真相調查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分組、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個別委員主持基礎事實調查與意見陳述,並撰寫初步報告。進行意見陳述時,應注意當事人情緒與感受,以自願陳述為原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得邀請不同意見者,進行反對陳述。受邀請人如無正當由,不得拒絕出席。
- 隱私權名詞
- 和解名詞
一、本條揭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開放政治檔案」事項之規劃方向與原則。 二、轉型正義首要之務為真相發掘和歷史事實調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對於真相與歷史事實之追索,應基於檔案資料及當事人之陳述,並依此撰寫調查報告及規劃人事處置等相關工作。此外,其對於司法不法之平復亦具有作為各訴訟程序中證據之功能,否則一切通過促進轉型正義以恢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工作將徒勞無功。但於此同時,亦應顧及個人隱私權之保障,故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政治檔案相關資料之開放應同時兼顧分類開放應用及隱私保護之原則。 三、為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之責任,本條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有主動調查真相之義務、第三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除應撰寫調查報告外,尚應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救濟程序。 四、有關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本條第四項授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另以辦法訂之;訂定之真相調查辦法應包含如下原則:當事人之意見陳述應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為主。真相調查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分組、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個別委員主持基礎事實調查與意見陳述,並撰寫初步報告。進行意見陳述時,應注意當事人情緒與感受,以自願陳述為原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得邀請不同意見者,進行反對陳述。受邀請人如無正當由,不得拒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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