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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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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2. 2.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該條訂立的目的是為了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根據第一項,任何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這意味著任何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的象徵,應該被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而根據第二項,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應該予以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這表示威權統治期間發生重大人權侵害事件的地點應該被保留或重建,並且被指定為歷史遺址。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將閱讀與轉型正義相關的法律文件和參考資料,並且熟悉該條例的相關解釋和案例。

立法沿革 1

(1061205 制定)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立法理由一、本條揭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事項之規劃方向與原則。   二、威權統治違背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故應否定其合法性;為此應禁止機關、學校、公共建築與場所,出現任何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相關威權符號和標誌皆應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三、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適當保存或重建,記取歷史教訓,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1205 制定)

一、本條揭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事項之規劃方向與原則。   二、威權統治違背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故應否定其合法性;為此應禁止機關、學校、公共建築與場所,出現任何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相關威權符號和標誌皆應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三、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適當保存或重建,記取歷史教訓,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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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規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