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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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 1. 根據該條例,自1984年8月15日起取得的不當黨產,除非可以明確證明其原屬於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的所有權,否則應該移轉為國家所有。移轉後,中央政府將成立特種基金,用於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以及相關的轉型正義文化事務。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處理方式遵循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規定。 根據《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對於不當取得的財產,該條例規定了相關的程序和規定。例如,在第6條中,該條例規定了對於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程序、証據收集、追索程序等。此外,在第12條中,該條例規定了可能追回的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財產、股權等。這些規定和程序都是為了確保正確的處理和返還不當取得的財產,實踐公正和法治的轉型正義原則。 (參考資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院已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專法處理不當黨產,故將審查會通過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內容予以刪除,原則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再重複處理不當黨產,但就該條例未予規定之部分,例如有關不當黨產移轉為國有後之運用,仍得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劃、推動。 二、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本諸「取於社會用於社會」之意旨,並使外界充分瞭解不當黨產之處理用途,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另行依法處置者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得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以專款專用方式,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追徵名詞
-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法規
一、本院已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專法處理不當黨產,故將審查會通過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內容予以刪除,原則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再重複處理不當黨產,但就該條例未予規定之部分,例如有關不當黨產移轉為國有後之運用,仍得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劃、推動。 二、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本諸「取於社會用於社會」之意旨,並使外界充分瞭解不當黨產之處理用途,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另行依法處置者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得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以專款專用方式,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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