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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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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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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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517 增訂)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之被害者權利回復,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事項及國家預算之分配,有另以法律明定其範圍、方式、申請權人、標準等相關事宜之必要性,爰增訂本條。
-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 條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1 條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2 條條文
(11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之被害者權利回復,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事項及國家預算之分配,有另以法律明定其範圍、方式、申請權人、標準等相關事宜之必要性,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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