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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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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中提到的轉型正義條例第 6-3 條的內容,我很抱歉,根據我所擁有的資料,我無法提供關於該條文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這可能是因為該條文可能是新的法規或者是相對較少被引用的條文。建議您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獲得更詳細的解釋。非常抱歉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立法沿革 1

(1110517 增訂)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之被害者權利回復,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事項及國家預算之分配,有另以法律明定其範圍、方式、申請權人、標準等相關事宜之必要性,爰增訂本條。

(11105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之被害者權利回復,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事項及國家預算之分配,有另以法律明定其範圍、方式、申請權人、標準等相關事宜之必要性,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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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3 條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另以法律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