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1 條
- 1.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由促轉會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
- 2.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案件之受難者或受裁判者,於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範圍內所受之前項處分或事實行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均視為不法。
- 3.前二項處分經確認或視為不法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
- 4.前條第二項平復司法不法之方式,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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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1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釋義: 1. 根據第1款,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紀念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或公務員的不當行為。如果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在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民的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那麼轉型正義委員會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或依據申請來確認這些不法行為,並且採取適當措施來使行政不法得到平復。 2. 第2款規定,在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的範圍內,受難者或受裁判者所受到的前段時間的處分或事實行為,從修正條例生效之日起,將被視為不法。換句話說,如果受難者或受裁判者在修正條例生效後,再次公開該處分或事實行為,那麼這些行為將被視為不合法。 3. 根據第3款,一旦確認或視為前述處分不法,這些處分將從修正條例生效之日起視為被撤銷。這意味著相關的處分將被視為無效,並且不能作為依據做出任何後續行動。 4. 根據第4款,對於平復司法不法的方式,可以適用前一條的規定。這意味著該條例也適用於司法部門的行為,以紀念威權統治時期的不當行為。具體而言,如果司法不法損害到受難者或受裁判者的權益,那麼這些不法行為可以根據條例進行平復。 總之,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定並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政府和公務員的不當行為,例如侵害人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財產所有權。該條例旨在對受害者提供賠償、補償或回復他們的損失權益。同時,該條例也適用於司法部門的不當行為,以確保司法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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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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