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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8 條

  1. 1.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2. 2.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3. 3.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4. 4.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5. 5.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羈押或經起訴
  6. 6.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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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的規定: 1. 促轉會由九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院長提名後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其他委員中的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然而,在所有委員中,同一政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同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的委員由行政院提名後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政黨法人調查案委員會」委員職務不屬於政黨,兼任該委員會委員與促轉會委員不算同一政黨之人數。 2. 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不能兼任促轉會委員。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不能同時擔任促轉會委員的職位。 3. 促轉會的主任委員是特任職位,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他專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三職等。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的主任委員是特任職位,副主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他專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三職等。 4. 委員的任期持續到促轉會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是,如果行政院長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延長促轉會的任務期限,則可以根據第一項的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任、兼任委員。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的委員任期持續到促轉會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是,如果行政院長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延長促轉會的任務期限,則可以根據第一項的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任、兼任委員。 5. 委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院長可以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疾病致使無法履行職務; 二、辭職; 三、被宣告受監護或輔助,且無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被起訴。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委員出現死亡、辭職、被宣告受監護或輔助、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被起訴等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長可以解除其職務。 6. 如果委員因某些原因不再擔任職務,根據第一項的程序進行補充。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如果委員因某些原因不再擔任職務,行政院長可以根據第一項的程序進行委員的補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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