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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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2.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 3.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4.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 5.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 6.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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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的規定: 1. 促轉會由九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院長提名後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其他委員中的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然而,在所有委員中,同一政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同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的委員由行政院提名後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政黨法人調查案委員會」委員職務不屬於政黨,兼任該委員會委員與促轉會委員不算同一政黨之人數。 2. 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不能兼任促轉會委員。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不能同時擔任促轉會委員的職位。 3. 促轉會的主任委員是特任職位,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他專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三職等。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的主任委員是特任職位,副主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他專任委員的職務等級等同於簡任第十三職等。 4. 委員的任期持續到促轉會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是,如果行政院長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延長促轉會的任務期限,則可以根據第一項的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任、兼任委員。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的委員任期持續到促轉會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是,如果行政院長根據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延長促轉會的任務期限,則可以根據第一項的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任、兼任委員。 5. 委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院長可以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疾病致使無法履行職務; 二、辭職; 三、被宣告受監護或輔助,且無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被起訴。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委員出現死亡、辭職、被宣告受監護或輔助、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被起訴等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長可以解除其職務。 6. 如果委員因某些原因不再擔任職務,根據第一項的程序進行補充。 範例: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如果委員因某些原因不再擔任職務,行政院長可以根據第一項的程序進行委員的補充。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二、第一項規定組成之委員總人數及委員之政黨、性別比例等問題。 三、第二項規定委員之消極資格。 四、第三項規定各專任委員之職等。 五、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乃任務型編制;任務達成,該委員會亦告解散。由於依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非屬常設機關,且得由行政院院長依實際需要控制其機關存續期間,故為避免委員更迭頻繁,五日京兆,第四項爰規定委員任期等同委員會本身之任期。不過倘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能於該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二年內完成任務,而另需依同條項規定報行政院院長延長任務期間者,無論第一次延長,抑或第二次以後之延長,行政院院長均得同時依本條第一項規定,以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方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俾利延宕之任務迅速進行。 六、第五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得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予以免職之情形,以排除不再適任之委員,利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之有效推定。 七、至於委員於其任期內,因辭任、死亡、遭免職或其他因素出缺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補齊,以免造成任務延宕,爰於第六項規定
- 同一性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失職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羈押名詞
- 起訴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11 條條文
一、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二、第一項規定組成之委員總人數及委員之政黨、性別比例等問題。 三、第二項規定委員之消極資格。 四、第三項規定各專任委員之職等。 五、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乃任務型編制;任務達成,該委員會亦告解散。由於依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非屬常設機關,且得由行政院院長依實際需要控制其機關存續期間,故為避免委員更迭頻繁,五日京兆,第四項爰規定委員任期等同委員會本身之任期。不過倘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能於該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二年內完成任務,而另需依同條項規定報行政院院長延長任務期間者,無論第一次延長,抑或第二次以後之延長,行政院院長均得同時依本條第一項規定,以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方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俾利延宕之任務迅速進行。 六、第五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得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予以免職之情形,以排除不再適任之委員,利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之有效推定。 七、至於委員於其任期內,因辭任、死亡、遭免職或其他因素出缺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補齊,以免造成任務延宕,爰於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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