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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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 2.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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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9條的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設置四個任務小組,負責研究、規劃和推動該條第2項所列事項。每個小組由副主任委員和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並可聘請二至三名無給職的顧問協助處理相關事務。小組成員的選任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每年重新聘任。 參考資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範例:根據上述法規,促轉會成立了四個任務小組,分別由副主任委員和其他專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例如,第一個小組負責研究和規劃受害者賠償的事項,第二個小組負責調查和揭露历史真相,第三個小組負責推動公共紀念和紀念日,第四個小組負責解決遺失財產和恢復名譽等事宜。此外,每個小組還可以聘請資深專家或顧問提供協助。
立法沿革 1 版
(1061205 制定)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設四任務小組及其組成方式。 二、任務小組及其所屬機關,即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既扮演分工合作之角色,則各任務小組雖分別處理本條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之研究規劃,但其研究後所作成之各相關規劃結果,最終仍須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全體委員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方式決議,並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統一對外負責。此觀諸本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等規定亦可知,就此併予敘明。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 條條文
一、本條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設四任務小組及其組成方式。 二、任務小組及其所屬機關,即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既扮演分工合作之角色,則各任務小組雖分別處理本條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之研究規劃,但其研究後所作成之各相關規劃結果,最終仍須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全體委員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方式決議,並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統一對外負責。此觀諸本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等規定亦可知,就此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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