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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9 條

  1. 1.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2. 2.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無給職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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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9條的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設置四個任務小組,負責研究、規劃和推動該條第2項所列事項。每個小組由副主任委員和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並可聘請二至三名無給職的顧問協助處理相關事務。小組成員的選任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每年重新聘任。 參考資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範例:根據上述法規,促轉會成立了四個任務小組,分別由副主任委員和其他專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例如,第一個小組負責研究和規劃受害者賠償的事項,第二個小組負責調查和揭露历史真相,第三個小組負責推動公共紀念和紀念日,第四個小組負責解決遺失財產和恢復名譽等事宜。此外,每個小組還可以聘請資深專家或顧問提供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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